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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按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第2項)。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一、維持原評選結果。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第3項)。」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如有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應依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無明顯差異情形。工作小組可協助向召集人說明明顯差異情形,並請召集人依規定辦理。本會訂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五、(十三)列舉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態樣,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另依審議規則第3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第1項)。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第2項)。」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依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1項規定,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如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應依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三、機關如發現採購評選委員評分有明顯不合理,涉有未公正辦理評選者,該委員如屬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且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或第8點各款之一情形,請檢具具體事證提供本會辦理除名作業;至於未公正辦理評選之外聘或內派委員,均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四、另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採購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3條規定:「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第1項)。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第2項)。......」各部會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設有採購稽核小組者,就旨揭事項應加強稽核監督。五、為發揮公務員服務理念與熱誠,導入公務員專業、守法及熟稔採購評選作業之特質,避免發生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外聘比率過高,致無法獲得最佳評選結果之情形(如該外聘委員未能全盤瞭解機關之實際採購需求),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確未有適任人選,再遴聘具有相當經驗、專業及公信力之外聘委員補強。本會106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600051280號函已有釋例,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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