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邇來發現部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條文訂有工程流標後,不論原因而裁罰技術服務廠商之內容,例如「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經招標3次流標,扣罰規劃設計部分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二、按目前工程採購發生流廢標原因多樣,雖曾有設計妥適性、可行性或市場調查不足為原因者,惟亦有因其他因素如廠商意願、市場供需、情勢變化及專業廠商整合不易等流廢標因素之情形。爰機關應依個案情形確實檢討流廢標原因,採行必要對策及處置為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