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重點係增列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事;履約項目如包括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僱用外籍勞工相關約定;及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事項。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