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之水泥製品,就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增訂上開選項,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另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特定組成項目,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情形。(二)第58點: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為鼓勵廠商參與投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三)第64點: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之選項。(四)第72點:招標文件內容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於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載明提出時機,爰增訂未載明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機者,視同允許廠商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審查,避免爭議。(五)第78點:依政府採購法、著作權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規定,增訂第2項,明定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保障及利用,供各機關據以辦理,以達到加強保護著作財產權之目的。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