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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請督促所屬各機關注意及加強落實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為維護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請督促所屬各機關注意及加強落實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

內容

本會工程管理處聯絡人:李先生 (02)87897707主旨:為維護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請督促所屬各機關注意及加強落實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維持公共設施之使用年限及安全,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關應依據其所適用之法規(例如公路法、鐵路法、建築法、電業法、水利法、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建築技術規則等)辦理維護管理,並落實執行。二、為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事項,本會95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340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106年12月22日工程管字第10600401650號函(如附件1)及106年12月28日工程管字第10600407220號函(如附件2)已請機關妥善處理各種公共工程竣工後之維護管理事務,發揮採購標的之預期功能。另本會100年3月頒行「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控機制參考手冊」(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cp.aspx?n=06013821F9983579),請參採。三、依據本會組織條例第1條「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政府採購法第100條第1項「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第 111 條「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規定,本會對於公共設施有協調及督導等權責,爰為強化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落實度,本會爾後將不定期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督導或抽查作業,並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之重要公共設施及輿情報導重大案件優先辦理,若經本會督導或抽查發現有重大缺失者,將要求主管機關進行檢討。四、各主管機關宜透過整合,將既有維護管理機制研擬成上位計畫,並主動督導或抽查以強化落實度。另上位計畫宜考量所屬層級數量之不同,訂定不同精細度之抽查計畫或督導考評內容,並以愈高層級抽查項目較少,愈接近管養單位者則項目較多為原則。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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