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關切機關遲延付款情形。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第1項)。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第2項)。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第3項)。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4項)。」三、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各類契約範本已明定付款及審核程序,並載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利息。個案機關如有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遲延付款之情形,廠商得依契約約定辦理。四、請各機關勿遲延付款,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本會已建置「「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機制」供工程採購及技術服務廠商通報,本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及103年2月10日工程管字第103000406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上開函釋皆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立法院吳委員思瑤、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