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臺灣營造工程協會(附件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點選「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下載,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路逕:工程會首頁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