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鼓勵與協助國內軌道產業發展之配套措施,請配合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相關結論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為鼓勵與協助國內軌道產業發展之配套措施,請配合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相關結論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為鼓勵與協助國內軌道產業發展之配套措施,請配合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相關結論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107年3月23日交路(一)字第1078700083號函辦理(詳附件)。二、為利於推動國內軌道產業發展,請依107年3月5日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項次八臨時動議結論2(詳附件),於後續辦理軌道建設招標案時,依下列作業規定配合辦理:(一)允許共同投標,其中至少一家廠商應具有捷運或軌道車輛(依採購標的決定,若為捷運車輛則要求具有捷運車輛實績)專業廠商之實績,並採(1)最有利標或(2)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二)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或廠商及其產品、服務,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上限可達三分之一。(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以助於國內廠商投標。(四)若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又同時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的採購案件,可採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三、另如貴府今後辦理軌道建設招標案未能採行前述廠商資格之作業規定,請行文本部說明未能採行之原因。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經濟部工業局、法務部廉政署、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中市捷運工程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本部路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