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配合行政院保障跨性別者及雙性人之性別人權,爰修正旨揭附件之性別欄位為空白。二、旨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修正申請審查表之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供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 、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