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旨述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本會107年1月26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點,新增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會議之作業程序(肆、五、〈十九〉)及評選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肆、五、〈二十〉);刪除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肆、二、〈一〉、5);新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附錄九(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附錄十(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