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