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協調及督導各機關積極行政,爰建立諮詢機制,以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於履約階段因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經雙方協調未能達成協議,有立即解決需要者。惟對於法規已有既定處理機制之爭議或涉違反契約約定情事者,仍應回歸各該法規或約定處理。二、機關或廠商申請諮詢,應具申請書,如有疑義,得以電話(02-87897650)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陳情或洽詢本會。三、另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影響契約雙方權益及採購效率,為加速有效處理,除利用旨揭諮詢機制外,亦請善加利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之解決方案,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併請查察本會106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6002539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四、檢送本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