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建築改革社、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配合本會網站更新,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之路徑更新如下: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