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42點: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第1項,並配合銀行作業實務及參考機關案例,增訂由機關預先載明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之日數,及履約期限較長之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得採分段續保方式,供廠商擇定。(二)第61點:考量機關鮮少依政府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又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無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爰酌修文字。(三)第64點:依內政部106年8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60428277號函,增訂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之選項。(四)第67點:依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增列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投標之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規定及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選項。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