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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涉及政府採購政策相關配合事項。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涉及政府採購政策相關配合事項。

內容

主旨:有關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涉及政府採購政策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106年8月12日召開總結會議,其中第四分組「4-2人民參與司法」議題之決議14「關於仲裁機制,政府採購政策,應普遍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前,應先做成本效益評估。」其決議說明:「鑑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原告勝訴率在5%以下,而訴訟中累積的法定利息,法定利率為5%,高出一般市場利率甚多。政府機關往往為了解免公務責任,輕率提出撤銷仲裁判斷,甘冒95%給付5%法定利率的高風險,造成浪費公帑支付法定利息,且將一審終結的仲裁程序變成一加三的四審程序,完全違反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的本旨。」先予敘明。二、按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爭議處理」包括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內容含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之選定、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協助機關善用仲裁機制解決履約爭議 (上開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三、機關對於仲裁判斷結果,如欲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踐行前揭決議,先作成本效益評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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