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貴部函詢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公共藝術,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主旨:貴部函詢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公共藝術,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部函詢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公共藝術,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6年8月22日衛部秘字第1062161593號函。二、有關貴部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有關興辦公共藝術,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9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至有關「勞務委任」之定義,屬政府採購法範疇,宜請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二)興辦機關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者,其程序如下:執行小組可初步選定擬價購對象,經過審慎訪價、估價後,決定金額、作品和設置地點。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作品確定後,再經鑑價會議,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規定送審設置計畫書:「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可簽約、購買並安裝作品,免送公共藝術徵選報告書。於辦理議價、簽約時,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除應至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登錄決標公告外,同時亦應至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中刊登決標公告。正本:衛生福利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規會、本部藝術發展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