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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有關貴部建議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酌修「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部建議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酌修「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部建議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酌修「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本(106)年7月10日台內團字第1060423637號函及同年8月11日台內團字第1060055325號函。二、有關貴部建議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使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案件時,其與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社員間無須具僱傭關係一節,因涉及勞動派遣定義及法制之解釋,經轉准勞動部本年9月6日勞動關2字第1060127453號書函意見略以:「二、…合作社為法人,因此勞動合作社對外履行勞務契約之過程中,與社員間仍有形成各種『勞務關係』之可能。該等勞務關係應檢視其勞務提供之具體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以認定其屬僱傭(或勞雇)、委任、承攬、居間或派遣等勞務關係,進而適用相關法規。…。四、…查本部104年4月22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5914號函說明略以:『…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機關)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契約。…』。基上,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非必然僅存有合作關係,仍有併存其他勞務關係之可能,爰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案件時,若該採購契約已明定廠商需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合作社即應依約辦理,以符合前開勞動派遣定義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三、檢附勞動部前揭書函影本1份供參。正本:內政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兼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600214180號函)(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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