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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於處分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於處分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於處分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部前於106年5月8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62007237號函(諒達),已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範事項提醒各機關遵守規定,惟近來仍發生公有建造物於處分前,未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爰再次函文提醒。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規定。三、前開法條所稱「處分」,係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通知所在地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副本:本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古蹟聚落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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