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要旨
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內容
主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其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請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之(1)選項B之1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