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貴會所詢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之限制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主旨:貴會所詢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之限制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內政部 函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發文字號:台內團字第1060428277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及說明三(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主旨:貴會所詢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之限制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6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600214180號函。二、有關合作社法(下稱本法)第3條之1第3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之限制:(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判斷,應符合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以合作社章程規定之業務為準;又政府各單位依本法規定之委託方式,由合作社辦理委託範圍內之業務,雙方簽訂委託契約,收益處理符合本法規定者,認屬之。爰前述代辦業務符合各該合作社章程業務項目且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契約,並符合本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皆屬之,尚難逐一列舉。倘有業務知悉需求,宜個案向各該合作社主管機關詢問。(二)有關提供非社員使用之營業額比例限制,其計算基礎乃係各該合作社依本法第36條第3項,以書面函報主管機關之法定財報書類;至相關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依據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辦理。三、檢附相關條文及授權子法規供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