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知法務部廉政署自106年9月4日起,更動受理採購案件檢舉通訊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轉知法務部廉政署自106年9月4日起,更動受理採購案件檢舉通訊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轉知法務部廉政署自106年9月4日起,更動受理採購案件檢舉通訊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6年9月4日廉秘字第10608006520號函辦理。二、依說明一函示,法務部廉政署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專用信箱箱址全面改寫,檢舉信箱箱址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變更為「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其餘未更動。三、配合說明一函示,本會已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財物採購)(第64點),上開範本如有需要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項下下載。四、另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招標管理>新增招標公告之「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欄位,其「檢舉受理單位」之法務部廉政署信箱,併同配合修正。五、副本抄送各採購稽核小組:請於爾後辦理採購稽核監督時,留意受稽核機關所採用招標文件範本是否確實更新為最新版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