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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修正「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主旨:修正「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乙份。二、本次修正重點為:(一)修正要點名稱。(二)修正第3點,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之選拔每2年辦理一次。(三)修正第5點,被推薦優良採購人員之資格條件,其中「專業」嚴謹之意涵已包括能善用採購機制;「清廉自持,遏止不法」係屬採購人員應有之行為,且為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至6條所明訂,爰精簡文字,刪除「清廉自持」、「遏止不法」、「善用採購機制」及「節省公帑」。(四)修正第6點,增訂各推薦機關對於擬推薦之對象屬人員者,應推薦品德操守良好之採購人員;屬案件者,應推薦兼具效率及品質之採購案件,推薦機關就所推薦之對象應負審查責任。(五)修正附件1及附件2,優良採購人員及案件推薦表以表格方式呈現,並分別增訂「推薦機關審查意見」欄位,以避免發生推薦機關對推薦對象未詳予審查之情形。(六)修正附件3優良採購人員評審標準,其評審項目「二、專業性(40%)」之評審子項及配分。(七)修正附件4優良採購案件評審標準,其評審項目「一、準備招標至決標階段(40%)」及「二、契約履約階段(40%)」之各評審子項分別依其性質整併,並調整各該子項配分。三、107年推薦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之作業,本會將於107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收件,請各推薦機關依旨揭獎勵表揚要點規定辦理推薦。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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