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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6年7月7日華門嘉移字第1060707001號函。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載明:「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本會訂頒之契約範本亦載有:「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三、查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14條第1項規定:「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四、綜上,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係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個案契約如已載明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之內容,則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倘有導致個案契約履約費用增加情形,得依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金。另如已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方式調整之價款,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正本:華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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