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