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建議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由法制人員協助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主旨:建議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由法制人員協助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建議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由法制人員協助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103年10月22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104年單位預算之決議案辦理。二、為利各機關辦理採購,本會已訂頒各式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相關文件表格等供各機關參採。各機關辦理採購人員大多已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參加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以提升辦理採購之知識及能力。惟機關於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例如訂定招標文件、辦理契約變更、處理採購爭議,如能由法制人員會辦以提供協助,可增進採購品質,預防違反法規情形,減少可能發生之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各處室會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