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