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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票據交換所106年5月5日修正「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並於106年5月22日施行。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台灣票據交換所106年5月5日修正「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並於106年5月22日施行。

內容

主旨: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下稱台灣票據交換所)頃修正「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並已於106年5月22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台灣票據交換所業以106年5月5日台票總字第1060001835號函修正旨揭作業須知第7點、第10點及第11點,其中第10點及第11點有關第一類及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由「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修正為「加蓋查覆單位圖章」。二、機關辦理採購,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廠商信用之證明」,擇定「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為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旨揭作業須知於招標文件規定「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請即配合旨揭作業須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請查察。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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