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申請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東醫院)併入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港醫院),貴局與鹿東醫院之委託契約,得否轉讓鹿港醫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申請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東醫院)併入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港醫院),貴局與鹿東醫院之委託契約,得否轉讓鹿港醫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申請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東醫院)併入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港醫院),貴局與鹿東醫院之委託契約,得否轉讓鹿港醫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3月14日彰衛行字第1060009195號函。二、所詢疑義,係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來函所述鹿東醫院及鹿港醫院皆屬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下設之醫療機構,該法人依醫療法第44條、其施行細則第28條及相關規定將鹿東醫院併入鹿港醫院,且所有人員及資產轉任、轉入鹿港醫院,得否辦理契約轉讓乙節,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25號民事裁定裁判書,醫療財團法人所設之醫療機構,屬法人之分支機構,其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均為該醫療財團法人,是以貴局與鹿東醫院之委託契約,如更改由鹿港醫院繼續履約,與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載契約之轉讓,尚屬有別。(二)另請查察「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及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彰化縣衛生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