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重點包括配合106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修正建造費用定義等內容;配合內政部105年12月7日修正「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第4點,調整乙方應送交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之條件,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