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06年4月2日起生效(以下簡稱生效日),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招標之公告日或未經公告招標之邀標日在生效日前者,適用修正前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公告日或邀標日在生效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二、承上,於生效日前公告或邀標,但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在生效日以後者,各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或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辦理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合理延長等標期限。三、依修正前技服辦法附表所列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辦理之採購案件,於生效日以後,如契約所定委託服務內容並無變更,不得因本次修正而以「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為由變更契約價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