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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避免發生如說明之弊端,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避免發生如說明之弊端,請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避免發生如說明之弊端,請查照。說明:一、據近日媒體報導,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所載,有鄉公所採購人員辦理小額採購案,取得商家之空白收據後,直接或以彩色影印收據,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或有自行虛偽加載商品品項及金額之偽造、變造收據情事;亦有將該等不實之收據黏貼於憑證用紙,盜用或蓋用採購人員交付之職名章,向機關申請核銷經費。上開於偽造收據及詐領財物期間,機關均未發現,嗣經審計單位稽核時方察覺,其內部請購、經費核銷之過程弊失,殊值警惕。二、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應落實內控機制並逐級審核,不得有上開判決書所載採購主管及原主辦採購人員,交付原主辦採購人員之職名章及私章供協辦採購人員使用,致生相關弊端之情事。三、本會訂頒「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已有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如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妥處;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會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例如:類別二之序號〈一〉「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類別二之序號〈八〉「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類別二之序號〈十二〉「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未落實控管。例如依廠商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辦理書面驗收者,驗收人員未進一步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履約及其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內容是否屬實」)、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105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19320號函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103年9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322510號函,併請查察(以上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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