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5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
要旨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5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5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經濟部106年2月15日經授企字第1060052844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