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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詳如說明。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詳如說明。

內容

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利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國家公共工程,本會已於105年9月23日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鼓勵各機關辦理2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透過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此外,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採購案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案件比率已分別逾九成及八成。二、基於各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之實務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實宜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若有不符合、不適任或不願繼續推薦之情形,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致函本會撤回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雲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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