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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請慎選採購評選委員,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機關人員有專業不足之處,則遴聘外聘委員補強。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請慎選採購評選委員,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機關人員有專業不足之處,則遴聘外聘委員補強。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請慎選採購評選委員,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機關人員有專業不足之處,則遴聘外聘委員補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二、查外國政府辦理採購評選案,多由機關人員承擔評選廠商之責,我國則多為外聘之專家學者,甚有全部由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之例,其如未能全盤瞭解機關之實際採購需求,恐致機關無法獲得最佳之評選結果。三、為發揮公務員服務理念與熱誠,導入公務員專業、守法及熟稔採購評選作業之特質,建請善用貴機關現職品德、操守良好且具專業之公務員積極參與採購評選案。如機關確未有適任人選,再遴聘具有相當經驗、專業及公信力之專業人士。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刪除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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