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為落實營造業法第30條、第31條第5項,請於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工地,查核工地主任執業證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
要旨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為落實營造業法第30條、第31條第5項,請於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工地,查核工地主任執業證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
內容
本會工管處聯絡人:林先生(02)87897726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為落實營造業法第30條、第31條第5項,請於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工地,查核工地主任執業證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附內政部營建署106年2月8日營署中建字第1061350028號函影本乙份。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宏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