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要旨
訂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內容
聯絡人:技術處 莊欽登科長(02)87897691主旨:訂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 檢送「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規定、總說明、逐點說明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各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國工程師學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