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要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查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及103年5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161860號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說明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而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規範特許之I類細類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且依內政部90年5月18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3664號函釋,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爰各機關辦理旨揭景觀專業技術服務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二、惟近期經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反映,有部分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案件,其投標廠商資格未包括景觀專業服務業,致生爭議,爰重申如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