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100年7 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76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100年7 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76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為兼顧廠商權益及行政效率,本會100年7 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76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