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時一併提出請款單據,付款期限如何起算
要旨
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時一併提出請款單據,付款期限如何起算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5年10月4日蘇花主字第1050024295號函。二、採購法第7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所定審核及付款為不同之辦理程序,來函所述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時,一併提出請款單據之情形,如個案契約未另約定審核及付款程序,且該次審核程序無需廠商補正或澄清者,於完成審核程序後起算付款期限。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