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34點、第41點及第49點:參照內政部105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50418520號函之說明,於各點增訂第3項由機關預先載明屬優良營造業者,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得減收之額度,且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優良廠商及全球化廠商減收總額度計算。並註記若該項無獎勵則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二)第58點:依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以上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自105年7月29日停止適用,爰修正最低標項下各選項內容。。(三)第77點:比照切結書3及4之體例,酌修切結書2之檢附條件。(四)附件:增列第77點第7選項所列切結書1至4,俾利廠商投標時或開工前檢附。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