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約定機關核定事項之時程、降低總包價法之價金調整門檻、實際履約範圍擴大之處理及費用調整、契約雙方合組專案小組負責履約協調事宜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台商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商業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