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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反映資訊產品類環保標章獨家代理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反映資訊產品類環保標章獨家代理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反映資訊產品類環保標章獨家代理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欲申請環保標章(下稱標章)之廠商,應繳交審查及現場查核費外並配合驗證、審查作業;取得標章使用權後,應加強產品管理,並接受追蹤查核或產品抽驗等各項相關義務,以確保產品品質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第1項第11款規定:「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意即標章只核給產品品牌所有權者或獨家代理商,平行輸入產品之業者不得申請標章,以明確規範標章廠商之權利義務,避免同一產品有多張標章使用證書,而造成標章管理及消費者混淆問題。正本: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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