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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機制,以確保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機制,以確保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機制,以確保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二、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正履行中之契約如已有逾期情形,其再得標其他採購案,易增加再度發生有延誤履約期限之風險;就投標當時縱非經機關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機關為確保得標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仍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前揭規定,將「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訂為基本資格條件;如投標廠商正履約中之契約有延誤履約期限之情形(該逾期係可歸責於廠商者),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斟酌認定該廠商不符合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三、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者,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等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多元審查廠商履約能力。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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