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函詢營造業法第51條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相關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會函詢營造業法第51條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相關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營造業法第51條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相關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5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154870號函。二、查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1條規定:「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另其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本部於該條文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7991號令修正公布後,續以102年9月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208號函示在案(諒達),合先敘明。三、有關貴會所詢旨揭疑義1節,本部說明如下:(一)來函說明三之(一)疑義部分:查本法第51條獎勵優良營造業之規定係為促使國內營造業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該條文第1項第2款之獎勵方式,則係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或得標廠商如為優良營造業時,對於在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所明定應繳納之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之額度得予降低之規定;前揭應予獎勵之擔保種類係得由辦理採購之主辦機關衡酌(至少擇一)辦理。(二)來函說明三之(二)疑義部分:該條文第1項第2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規定,係為獎勵優良營造業於承攬政府工程時,對於其在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所規定應繳納之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之可降低比例,50%則為其上限。(三)來函說明三之(三)疑義部分:該條文第1項第2款「…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之規定,係指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所規定工程預付款額度之10%。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