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因應天然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涉及開口契約之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因應天然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涉及開口契約之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因應天然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涉及開口契約之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10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215870號函知各機關,因應尼伯特颱風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二、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可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