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訂定「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訂定「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訂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勞務採購運用勞動派遣,請採用旨揭採購契約範本,該範本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三、另勞動部105年2月26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5035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公開於勞動部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mol.gov.tw後,點選>業務專區),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請提供該勞動契約書範本予得標廠商參考,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