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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4點:屬巨額採購之案件,增訂機關已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之選項。(二)第16點:依我國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承諾開放清單附錄一之附件七第1點及第2點增列選項。對於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允許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不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增列得限定特定國家或地區之文字。(三)第67點:依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增訂第5項;另增訂第7項,載明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之處理方式選項。(四)第77點:刪除第(7)選項之切結書1之「自行執業」文字及配合行政院104年11月5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刪除第(8)選項。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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