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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中國大陸製造之半成品組件,進口後再經組裝之產品可否視為臺灣製造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以中國大陸製造之半成品組件,進口後再經組裝之產品可否視為臺灣製造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以中國大陸製造之半成品組件,進口後再經組裝之產品可否視為臺灣製造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略)二、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進口國外原料加工製造後出口時,若以我國為原產地者,以在我國境內達成實質轉型者為限;另依同法第5條規定,實質轉型係指(l)原材料加工製造後貨品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稅則前6碼相異,(2)或前6碼雖相同,但已完成主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者;惟若僅從事第5條第3項所列包裝、簡單加工、組裝等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相關規定如附件)正本:○○○○○○公司副本:財政部關務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不含附件)局長楊珍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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