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係因應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規定,於範本載明付款及審核期限,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