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款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關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款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款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旨揭範本第4條第(一)款:「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二、上開範本第4條第(一)款「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該項目契約價金係指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工作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兼復貴局104年11月23日路新工字第1043037565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